关于征收水费滞纳金的通知

时间:2012-02-13 字号:[ ]


  

 关于征收水费滞纳金的通知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温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用户用水应按照供水企业规定时间缴纳水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水费总额 5 的滞纳金。拖欠水费 2 个月以上的,供水企业可以暂停供水。待欠费及滞纳金全额缴清后,可申请恢复用水,但需缴纳复接费。
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必须定期对用户进行抄表,水表如发生故障无法抄表的,可参照前 3 个月用水量,并结合当月用水情况计收水费。由于用户方面的原因造成连续 3 个月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当年的月最高用水量加倍计收水费,以后核查实际抄度的,已缴纳水费多不退,少照补。
第三十三条 用户每月用水量低于总水表量最低流量基数负标准的,按最低流量计收水费。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请校验水表,并按验表结果核收水费。
第三十四条 用户内部的分表(户)需要改变用水性质的,需向供水企业办理价差水费征收费征收手续,否则,全部按单位或服务行业的水价计费。
第三十五条 用户新装管道,水泵,冲洗,排污等耗用水量,建设单位因施工或其他原因影响造成供水管道、设施损坏流失的水量,按管径的流量,时间等情况,计收水费。
 
征收水费滞纳金时间从 2012 4 1 日起实施。请拖欠水费的用户到永嘉县农村合作银行各大网点和上塘自来水公司营业大厅及时缴纳水费,以免给你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并请广大用水户相互转告!
 
特此通知!
永嘉县上塘自来水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