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全面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我司就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进行梳理。现公布如下:
序号 | 办理事项名称 | 需提交的证明 | 设定证明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条款内容 | 单位意见(保留证明、取消证明、采用告知承诺制代替证明,三选其一) | 该证明是否能进行内部核查或部门间协查 | 备注 | 1 | 个人客户接水申请(开户) | 房产证(不动产权证) |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 告知承诺制 | 能 |
| 2 | 水费缴纳 | 无(只需填入用水户号及户名) |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 告知承诺制 | 能 |
| 3 | 水表复接 | 房产证(不动产权证) |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 告知承诺制 | 能 |
| 4 | 客户信息变更 | 身份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 |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 告知承诺制 | 能 |
| 5 | 水表暂停 | 房产证(不动产权证) |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 告知承诺制 | 能 |
| 6 | 居民用水性质变更 | 身份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 |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 告知承诺制 | 能 |
| 7 | 水费清单打印 | 房产证(不动产权证) |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第三款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催缴,并可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违约金。 | 告知承诺制 | 能 |
| 8 | 水表过户 | 新户主身份证、新户主房产证(不动产权证) |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 告知承诺制 | 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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